近几年,G家连续调整部分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,但很多人也不知道自己属不属于优抚对象。现针对优抚对象的界定,作一个详细的解答。
1、伤残军人。伤残军人是指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Z因公因病致残的,并被部队评定残疾等级1-10级的退役军人,本人持有《中华人民g和G残疾军人证》。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生活补助,因Z因公被评定1-10级、因病被评定1-6级残疾等级的享受定期补助,因病致残7-10级的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。
补助标准:
一级因Z:每人每年80140元;
一级因公:每人每年77610元;
一级因病:每人每年75060元。
2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,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J队医院证明,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。综合全G多地Z策要求来看,“带病回乡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”,从中就又提出两项条件:一是回乡指的是农村籍;二是生活困难。
补助标准:每人每月550元。
3、烈士老年子女。烈士老年子女,特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、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,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。
补助标准:每人每月600元。
4、参Z参试人员。参Z退役人员是指曾在J队服役并参加过作Z的退役人员;参试人员,指的是核武器、导弹、卫星(两弹一星)“试”验工作的J队人员。
补助标准:每人每月600元。
5、农村籍老义务兵。农村籍退役士兵,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实施前入伍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(含60周岁)、未享受到G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。
补助标准:每人每月35元x军龄。
6、“三属”。烈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,简称“三属”,其范围界定,在《军人抚恤条例》中有明确规范,在此不作赘述。对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,由县级人民Z府民Z部门分别发给《中华人民g和G烈士证明书》《中华人民g和G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》《中华人民g和G军人病故证明书》。
补助标准:
烈属:每年25440元;
因公牺牲军人遗属:每年21850元;
病故军人遗属:每年20550元。
7、“三红”。“三红”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Z士、在乡西路军红军老Z士、红军失散人员。
补助标注:
在乡退伍红军老Z士:每人每年55570元;
在乡西路军红军老Z士:每人每年55570元;
红军失散人员:每人每年25070元。
8、在乡老复员军人。在乡复员军人,1954年10月31日开始,G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入伍,参加过抗RZ争、解放Z争、抗M援C,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,现居住在农村的复员军人。
补助标准: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。